浙江省农资行业发展促进会
关于贯彻落实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
倡 议 书
各会员单位、各农资企业:
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开始实施《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省的农资从业人员,你们准备好了吗?为方便大家理解、遵守《办法》,省农资行业发展促进会按照“办法”要求整理编辑了以下四方面内容供大家学习,并向全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倡议,呼吁全体农资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下列情形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3.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7.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9.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10.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1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2.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5.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6.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9.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0.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4.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审定或登记证明的;
25.从事农业投入品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货值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货值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将会受到的惩戒
《办法》中关于“黑名单”惩戒措施有:列入重点监管、增加抽检频次,限制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等。但惩戒措施不止于此,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2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将不光受到农业部门的限制失信企业获得行政许可、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从业资格等惩戒措施,还将受到如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等22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守法经营,规避列入失信“黑名单”
农资经营企业:第一要守法诚信经营,这是原则,也是底线;第二是要加强学习,做到熟悉商品的性能、用途等相关知识;第三是做到账本清,利用农资购销软件,规范进销货台账;第四是规范店容店貌,做到店招店牌清晰,店内商品布局合理,货架柜台统一有序;第五是做好售后服务,提高为民服务意识;第六是积极参与各项示范先进评选,提高信用。
农资生产企业:第一要遵守法律法规;第二要有信用管理理念,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既要有信用销售,也要有信用管理;第三要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管理,用工匠之心去生产每一种产品;第四要有社会责任,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产品也要妥当处理;第五要有品牌意识,积极参加各项示范先进评选,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信用。
四、列入“黑名单”是否永远不能翻身?
《办法》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对于“非因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的,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此外,《办法》中规定: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三年,以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2017年9月15日
抄报: 省农业厅张火法副厅长
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