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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日期: 2015/11/8  阅读次数: 2046  来源: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简称“浙江省农资行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ZJAM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会员企业,服务农资行业和政府部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联合、协调、引领全省农资行业和社会各界力量,规范农资行业市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资行业深化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谐统一、共同提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争取政府授权,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工作任务;

(2)广泛联合全省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会员,在行业内协调各方面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强化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内部的联合与合作,积极引导整个农资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4)以市场为取向,促进会员单位改革发展,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实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农业发展;

(5)加强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交流、学习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平台;

(6)促进全省农资行业的信息交流和信用体系建设,为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

(7)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8)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代表应是其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或企事业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理事或普通会员的单位可授权委托其相关的负责人作为本会的代表。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生产、流通、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与农资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五)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八)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会员未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劝导无效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标牌)。会员如果不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时间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若重新申请入会,须经一年以上考察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查核实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4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事宜,提请会长会议同意。

(五)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处理促进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会应当及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5年9月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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