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为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为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会员为5000元/年;
4、理事、监事单位会员为2000元/年(以上人员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会费可免收);
6、普通单位会员为500元/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费。以现金、支票、邮汇、转账方式缴纳均可。
新入会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1个月内,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会费。会员届中晋级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在任职1个月内补缴相应的会费(扣除当年已缴会费)。
第四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应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及时补缴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农业生产资料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支出;
(四)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贫济困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五)本会办公经费等支出;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费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促进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促进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费收支单独设立账簿。
第十条 促进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监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