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二O一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