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左右,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分别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二O一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