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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监事会制度 
 日期: 2015/11/8  阅读次数: 1667  来源: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亦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行使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的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促进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3人及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促进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二O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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