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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调整农业三项补贴:谁多种粮食 就优先支持谁 
 日期: 2016/5/3  阅读次数: 3086  来源: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日前,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今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此前发给种粮农民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2016年将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但随着形势发展,“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亟需调整完善。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

    因此,2015年,我国启动了“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工作,两部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试点推进这项改革。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除了明确试点将推向全国,还对今后财政支农补贴资金如何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此次改革后,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将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两部门明确,这部分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改革后,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部门明确,这部分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此外,《通知》还指出,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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